隨着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國家更加註重和保護殘疾人的利益,為了讓殘疾人同樣享受國家的政策和待遇,避免對殘疾人的歧視,一直以來,我盟非常重視殘疾人工作。為此,記者採訪了錫盟殘疾人聯合會,就殘疾人就業政策及繳納就業保障金等相關熱點問題進行了提問。

  記者:什麼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是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經濟組織,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記者: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有哪些政策?

  答:《憲法》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推動各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比例。”《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第五條規定:“自治區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盲人就業,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九條、《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二十四條也對促進殘疾人就業有明確的規定。

  記者: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哪些政策?

  答:《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千分之十五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獎勵。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財政部關於公布保留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中也對繳納殘疾人保障金有相關規定。

  記者:實行地稅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目的、意義和要求是什麼?

  答:實行地稅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為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提供財力保障。2004年11月26日,自治區政府制定出台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並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殘疾人聯合會委託稅務部門代為徵收。有條件的地方,財政撥款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由同級財政直接划轉。”2009年2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內黨發[2009]6號)文件,又進一步明確了殘保金由地稅徵收。實行地稅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僅能有力促進我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而且加強了保障金徵收和管理工作,使殘疾人就業納入了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記者:地稅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的對象及範圍是怎樣確定的?

  答:《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確定徵收對象及範圍為:凡是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其他企業,下同)、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

  記者:用人單位如何計算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計算公式: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末在崗職工總人數×1.5%-單位已安置殘疾職工)×單位所在旗縣市區統計部門公布的在崗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額(保留2位小數)。

  記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程序及繳納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具體徵收程序是:

  一、每年2月底前,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和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向單位發送由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印製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

  二、每年3——5月,各單位持上年度《勞動情況年報表》(國統字102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在崗職工身份證、殘疾人證、勞動合同和工資領取單複印件,由地方稅務機關和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共同審核認定,具體審核方式由地方稅務機關與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商定。未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材料的單位,按未安置殘疾人計算,全額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每年6月底前,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和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各單位填報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和相關材料核定單位的在職職工人數、在職殘疾職工人數,計算出應徵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並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核定單》,送至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作為地方稅務機關徵收和繳費單位申報的依據。

  四、每年7——9月為徵收上一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期。各單位在徵收期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我盟殘疾人勞服中心從2008年起,凡是按比例安排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每年年審時,必須提供給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繳費依據、與殘疾職工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同時必須給殘疾職工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方可認定為安置了殘疾職工。

  記者:哪些單位可以減免、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於單位經費困難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已進入破產司法程序的企業、經同級人民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的停產和半停產困難企業)的,可以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聯合批准后,於9月30日前,核發《准於減緩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知書》,緩繳或者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記者:對未經批准、未申報和未按時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有什麼處罰規定?

  答:《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規定:“由徵收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公式:單位應繳納滯納金額=(應交保障金數額-實繳納保障金數額)×5‰×滯納天數。對拒不繳納又不安排殘疾人的單位,徵收機關和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記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途有哪些?

  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規定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開支: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